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