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