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