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被申请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