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处理并且告知申请人:
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
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对海关工作效率提出异议的;
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
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