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