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