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