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