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