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且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