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

调解结果;

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