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