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调解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组织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合理原则;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

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