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七条 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