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