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二) 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三) 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四)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五)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六)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七)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八) 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 (九) 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