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