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前项船舶,其吨税执照之有效期间在申报进口后满期者,及专在港内行驶者,均应于原照满期时按前条规定向关申报纳税领照。倘自满期次日起5日内不向关申报完税,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论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