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特准行驶未设关地方之外国籍船舶,应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到达或驶离港口时向当地港务机关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无港务机关地方应向当地边防公安机关或部队交验),在原照满期时,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报由当地税务局依本办法代征吨税发给执照,逾期不报按第十四条论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