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籍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在到达及驶离设关港口,按海关规定须向关申报进口与结关者,应将船舶吨税执照一并交验。如进口时原照已经满期或前未完纳吨税者,应并在申报进口时填送申报单,交验: 船舶国籍证书(或港务机关签发的收存此项证书之证明书); 船舶吨位证明,向关申报完税。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