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按3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

船舶种类 吨位 每吨吨税(人民币) 附注

机动船

(轮船、汽船、拖船)

50吨以下

3角

计征办法同前表

51吨至150吨

3角5分

151吨至300吨

4角

301吨至500吨

4角5分

501吨至1,000吨

5角5分

1,001吨至1,500吨

6角5分

1,501吨至2,000吨

8角

2,001吨至3,000吨

9角5分

3,001吨以上

1元1角

非机动船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帆船、驳船)

10吨以下

1角5分

11吨至50吨

2角

51吨至150吨

2角5分

151吨至300吨

3角

301吨以上

3角5分

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30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