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按3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
船舶种类 吨位 每吨吨税(人民币) 附注
机动船
(轮船、汽船、拖船)
50吨以下
3角
计征办法同前表
51吨至150吨
3角5分
151吨至300吨
4角
301吨至500吨
4角5分
501吨至1,000吨
5角5分
1,001吨至1,500吨
6角5分
1,501吨至2,000吨
8角
2,001吨至3,000吨
9角5分
3,001吨以上
1元1角
非机动船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帆船、驳船)
10吨以下
1角5分
11吨至50吨
2角
51吨至150吨
2角5分
151吨至300吨
3角
301吨以上
3角5分
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30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