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吨税分3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

按3个月期缴纳者:

船舶种类 吨位 每吨吨税(人民币) 附注

机动船

轮船、汽船、拖船

50吨以下

3角

按净吨位计征,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征其尾数,半吨及超过半吨但不及1吨者则晋按1吨计算;又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

51吨至150吨

3角5分

151吨至300吨

4角

301吨至500吨

4角5分

501吨至1,000吨

6角

1,001吨至1,500吨

7角5分

1,501吨至2,000吨

9角

2,001吨至3,000吨

1元1角

3,001吨至4,000吨

1元3角

4,001吨至5,000吨

1元5角

5,001吨以上

1元8角

非机动船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驳船、帆船

10吨以下

1角5分

11吨至50吨

2角

51吨至150吨

2角5分

151吨至300吨

3角

301吨以上

3角5分

按30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

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之次日起续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