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