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