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