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按照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统计。 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由经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