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境内货源地按照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转换运输工具、难以确定其生产地的,按照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