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按照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者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按照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