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协议,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以下简称其他缔约方)交换下列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经核准出口商编号;

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名称;

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地址;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要求交换的其他信息。

海关总署依照前款规定与其他缔约方完成信息交换后,主管海关应当通知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