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 相关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与已提交信息相同的,无需重复提交。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