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书面通知该企业: 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 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