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书面通知该企业: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
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的;
经核准出口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转交核查请求,情节严重的;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1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认定自始无效。
企业被海关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自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