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九条 对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自我评估,并按照立法后评估方案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