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十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八十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立法后评估结束后起草评估报告,对立法后评估对象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署领导审定。 立法后评估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或者行政相对人参加的,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参加人。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