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后评估对象、实施部门、公布时间;
立法后评估的组织部门、评估时间;
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及工作方式;
立法后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可操作性评价、实施效果等;
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立法后评估对象、实施部门、公布时间;
立法后评估的组织部门、评估时间;
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及工作方式;
立法后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可操作性评价、实施效果等;
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