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决定对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应当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报主管署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