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调研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