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直属海关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完毕后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稿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该关法制部门审查。
直属海关法制部门审查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本关区有关部门、隶属海关、有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直属海关法制部门审查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本关区有关部门、隶属海关、有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