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抵触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无效。

隶属海关不得制定并对外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