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八条 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公文程序办理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