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新的海关规章已取代了旧的海关规章的; 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