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七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七节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