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海关总署进行解释的,比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涉及海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文、规定不够具体,立法机关又没有作出解释的,海关总署可以进行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比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