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报送审查的海关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海关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