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对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汇总、协调,并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未采纳的立项申请,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向立项申请部门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