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及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建议。 广东分署和直属海关在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本年度的立法建议前应当征求所辖海关、关区内企业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建议;向总署法制部门报送本年度立法建议时,应当同时抄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 广东分署和直属海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立法建议时,应当就建议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