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废止或者已经失效的规章由海关总署明文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对新制定的规章可以替代旧的规章的,应当在新的规章中列出详细目录,明文废止被替代的规章。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