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新的规章已取代了旧的规章的; 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