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新的规章已取代了旧的规章的;

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