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八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规章的文本以《海关总署文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